首先纠正一下高赞答案,本案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本法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
本法条第二款规定,主要是惩治组织播放者,构成本罪的主体一般仅限于那些组织、策划、指挥播放和亲自操作播放的人员,对于向个别人播放或者仅仅参与观看等行为,则不构成本罪,不能按本款规定处罚,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上内容是需要纠正高赞答案的,但并不意味着该男子不会收到处罚。
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检索了一下类似案例:
2018年4月5日21时13分许,吴某通过微信向蒋某发送两部视频。经如皋市公安局鉴定,该两部视频为淫秽物品,吴伦斐对该鉴定结论亦无异议。最终因情节较轻,公安对吴某做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当然因为本题简介中所列视频提示为播放不雅视频,还需要讨论不雅视频是否为淫秽视频。也因此,只能做初步判断「可能」依据第六十八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
我是
,坐标哈尔滨点个关注,不迷路
孟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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