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宣告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
该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孩童时期就表现出智力发育异常的症状,年幼时已被民政部门认定智力残疾二级,成年以后不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亦无法与人交流,因此日常生活起居只能依靠自己一人照料,因被申请人成年以后自己无法作为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以便更好地保护被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的父亲已经死亡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因此被申请人除申请人以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除申请人以外的近亲属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人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随即承办法官积极跟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沟通,村民委员会在知道情况以后也积极按照法律规定出具委托手续并指定村干部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庭审。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有力地保障了该公民的民事权利。
龙井市人民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