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6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了国家及地方网信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变迁,该规定已不再适用于当下社会环境。因此,国家网信办在其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可以看到,征求意见稿将近年来出台的多部相关领域上位法纳入法律制定依据。
根据网信部门的行政执法流程,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管辖和使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执行与结案等部分,其中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约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多项。
在管辖和适用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
更严重的,国家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信部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此外,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于网信部门的行政执法,有哪些监督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网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除了上下级监督措施,社会监督也必不可少。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值得一提的是,在处罚力度方面,征求意见稿针对重复处罚同一行为作出了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征求意见稿强调,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而言,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网信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同时,执法证由国家网信部门统一制作、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核发。